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溫泉宅 沒溫泉 判建商減價136萬元
根林建設於基隆推出「優泉小鎮」建案,主打「戶戶有溫泉」、「優良溫泉住宅」等廣告訴求,但彭姓屋主購屋後卻發現根本沒有溫泉可用,一狀告上法院。士林地院審理認為,廣告內容也屬契約義務的一部分,不具溫泉的溫泉宅價值勢必貶損,判決建商應減少價金一百卅六萬元。
起訴求償的彭姓男子在九十七年間,由妻子名義購入優泉小鎮一戶四層樓建物,原以為入住後即可享用溫泉,但交屋迄今兩年餘,屋內始終沒有溫泉出現,「泡湯夢」也跟著泡湯,認為建商詐欺交屋要求賠償。
彭某主張,建商在廣告文宣中極力標榜,主打溫泉小鎮建案具「豐富生態環境」、「別墅生活品質」及「優良溫泉住宅」,還在廣告中註記已取得基隆市政府核准開發溫泉的核可字號,他因為信賴廣告內容才與建商簽約購屋,沒料到只是一場空。
建商則稱,供應溫泉只是附加價值,並非房屋買賣契約的絕對義務;且建案的溫泉設備早已設置完畢,受限相關行政程序尚未辦妥才無法合法使用,假以時日即可供應溫泉,房屋價值並不會因此損失。
承審法官則認為,依據消費者保護法規定,廣告內容也屬於契約義務的一部分,而建商當初推出的宣傳文案中明載,「從有權、有錢到有泉」、「給我溫泉,其餘免談」、「它是戶戶有溫泉之獨棟別墅」,但是交屋迄今並無溫泉,建商得負起物之瑕疵擔保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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