實施逾三年半的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」,實行成果不佳,立法院會昨天三讀通過部分條文修正案,除放寬卡債族等積欠小額貸款者聲請更生方案,只要經認可「已盡力清償者」,法院應裁定認可;而債務人若在聲請清算前兩年內,浪費行為支出總額超過扣除所需的生活費用半數者,就無法免責。 立委陳亭妃提案指出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上路後,法院通過債務人更生率只有百分之廿四,清算免責率只有百分之九點五,已導致八十萬卡債債務人無法透過法定程序解決問題。
根據三讀通過的條文規定,卡債族等積欠小額債務的債務人,有薪資、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,依債務人的收入及財產狀況,「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」,法院應裁定認可更生方案。
條文也規定,債務人聲請清算前兩年內,因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、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,或支出總額超過扣除所需生活費用半數者,法院應為不免責裁定。
立委謝國樑舉例,某甲月入三萬元,家用需二萬五千元,兩年內可處分所得十二萬元,依新法規定,某甲搭計程車、吃館子、坐高鐵等消費總額兩年內不能超過六萬元,否則就不能免責。
過去債務人只能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;根據初審通過的條文規定,未來債務人可向住居所在地的法院、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,聲請債清調解。
謝國樑表示,過去有法卻難以保護消費者,未來債務人可直接向法院或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,讓債務人更有機會完成更生程序,提高更生及清算比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