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銀行申報授信 擬增列3項成本
為杜絕銀行間殺價競爭,金管會函令銀行公會協同聯徵中心瞭解各銀行是否確實參造「資金成本」、「營運成本」、「預期風險損失」三大要素訂定放款利率,並要求銀行公會、聯徵中心研議增加申報此三項成本的可行性。
如果未來銀行增加申報此三大成本的資料,聯徵中心也必須定期提供分析報告給主管機關,作為監理及金檢參考之用。
銀行業者指出,目前各銀行僅需按月向聯徵中心申報授信業務的撥款利率,但無法瞭解撥款利率是否適切反應銀行放款風險,金管會要求銀行申報撥款利率三大成本,可視為金管會年中要求銀行「不得殺價競爭」後的具體措施。
銀行業人士分析,放款業務以資金成本、營運成本、預期損失、合理利潤為定價的主要評估要素。
其中,預期損失部份爭議較大,現行以平均呆帳率為依據,但也有人認為應依照Basel 2內部評等法的模型,依照不同授信戶及授信商品特性來計算違約機率、違約損失率及違約曝險額,以取得預期損失數字。
按銀行公會建議,銀行未來定價必須包含資金成本、Baesl 2內部評等法計算出的預期損失、管銷及作業成本,並承作個案留存資料,作為稽查軌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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