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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仲高利潤 監委糾正內政部 監委指出,國外房價愈高,仲介佣金愈低;國內房價高漲,佣金卻未受影響,顯不合理

房價暴漲加上資訊不透明,讓房仲業利潤偏高。監委李炳南和劉玉 山認為,目前房仲服務報酬計收標準,亦即成交價金5%~6%已被固 定化,內政部又未適時檢討計收標準的合理性,導致委託買屋及賣屋 者得負擔偏高的佣金,監察院聯席會議決議通過糾正內政部。

根據監委調查,「房仲服務報酬計收標準」規定的成交價金6%是 收費上限,並非主管機關規定的固定收費比率,委託人可與業者議價 。

不過根據消基會調查,業者間已形成按成交價金向賣方收取4%、 買方收取2%作為服務報酬的不成文行規。

消基會曾針對10大房仲業服務報酬進行調查,發現90%業者表示收 取6%服務報酬為政府規定,讓原本委託人可與業者自由議價的制度 設計,受到嚴重扭曲。

監委指出,國外研究發現,當房地產需求愈多,房價愈高,仲介佣 金費率愈低,我國「房仲服務報酬計收標準」訂定迄今已逾10年,現 今都會區房價相較於10年前上漲甚多,台北市達220.03%、新北市也 有181.59%。

以2005~2009年新成屋房價上漲情況來看,台北市漲了45.1%、新 北市22.6%,仲介佣金費率卻未受影響。

雖然不動產租金也有上漲,但因薪資上漲率相對穩定。在服務成本 未驟增情形下,監察院認為,房價高漲地區仍按以往計收標準以成交 價金的5%至6%收取服務報酬,顯不合理。

也因為房仲利潤偏高,根據內政部提供的全國房仲業備查數量統計 ,91年時僅有1,066家,至100年7月已增加為5,253家。另就房仲業所 分設的營業處所數量統計,91年時僅有317處,至100年7月增加為1, 146處,成長3.6倍,其中台北市、新北市、桃園縣等3縣市合計更占 全國的76.9%。即使如此,房仲業的利潤率仍高達15%,其中北部地 區的企業利潤率更達22.6%,利潤明顯高於其他地區。

時報資訊
( 2011/09/13 09:00 時報資訊 )

工商時報 記者崔慈悌/台北報導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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